mh 发表于 2006-11-21 17:21

我要告你!一告一个准!!

南宁户外活动死了人,家属把召集人和所有人都告了。而且一审判所有人都有责任!

简单说是:
AA制无法证明是AA,免责声明没有法律效益,召集人认定是领队,参加人都有连带责任。

http://www.lvye.org/modules/lvyebb/viewtopic.php?view=1&post_id=1699393

可以这么说如果判决成立的话,以后组织的、群体活动无论出了什么事,都可以诉所有人。无论滑雪登山还是穿越骑马,按这次判决的推断,只要你召集了,你有60%责任,只要你参加了,你和其他参加人分担15%的责任。

告状是迟早会发生的,在相关法律出来前,我们要的是公平的判决。

另方面,不从公正的角度说,不公平的判决倾向于招来更多的恶意诉讼,因为诉讼会有利可图的可能太大了。即使领队交不起,还有队员能交那15%。总之这是个坏先河,我们应该有所应对。

假行僧 发表于 2006-11-22 11:30

如果,大家签一个此次活动是AA制的声明,是不是就没事了呢?

慕澜 发表于 2006-11-22 13:55

假行僧 在 2006年11月22日 11:30:36 说道:
如果,大家签一个此次活动是AA制的声明,是不是就没事了呢?

涉及到人身伤害的协议,包括免责声明等,都无效,除非是商业活动,他们的合同才有效果,他们才能办理户外保险。以后我们都得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偶遇公民,不能团队,不能是搭档。

mh 发表于 2006-11-22 21:09

对,免责声明实际基本是一纸空文,这是判决书中明确说明的。
保险好象可以买。深圳磨房买了一个明确包括户外活动的保险(背后是AIG),而且我电话咨询后,公司说北京的也能买,如果有深圳的通信地址的话。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在发生需要赔偿的"刺刀见红"时刻保险公司会不会不认帐。我在不久前在绿野贴过一个情况报告,好象没人留意。保险不贵,一年2-300,我都有心买了,然后有小伤小碰后索赔一次看看虚实。

手套 发表于 2006-11-22 23:15

其实另外有故事,看这个更加详细的帖子

mh 发表于 2006-11-23 11:19

联结没贴上。大小户外网站上都有。虽然每次闹到法院都有故事,但法院怎么判和故事的瓜葛不大。怕就怕以后判案参考这次的判法。

花皮瓜 发表于 2006-11-23 18:29

我觉得上诉是有胜的机会的,因为这个判决实在太牵强,
按照中国法律的类推制度规定,引用合同法是基本没问题的,
但关于免责条款的解释是有问题的,后面的理由就越来越离谱了.
本质上合同各方是约定出游,不是一放强势其他方弱势,对这个合同的解释本身就不对
用侵权行为法类推可能更合适些,后面那些理由都是侵权行为法的原则
现实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买保险,现在国内有不少类似的保险可以买,比如我买的是1年的中国人寿吉祥卡,1年100,我也听说过别人从国外买的情况,滑雪攀岩时我在三夫买按天计算的特种险,1天10块,有点麻烦,有点贵,但没更好的办法了

gump 发表于 2006-11-24 15:12

可以把这件事看作是户外朋友失去真正交流的标志,出门探险或攀登,应该是值得把生命相互交托的朋友,如果平时交流多一些,让大家的父母都认识,让父母知道我们在干什么,和谁在一起,那他们还会起诉吗?
赔偿并不能挽回失去的儿女,也许我们应该多一些宽容.

jane 发表于 2006-11-25 01:26

这类诉讼只会越来越多,你们所买的保险,只是保护自己,并没有涉及被告后赔偿他人的问题。

我从观察者的角度看,国人很大胆,有人大胆地组织活动,也有人大胆地参加。这次判决,应该会让大家从经济利害的角度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。从这一点上讲,这个案例有可能促进中国户外活动的健康发展。

在美国,告人很容易,所以我们一般都很小心,比较熟了后才一起出去,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当事人不告你,但家人告你也够呛的。在加拿大好一些,如果是参加加拿大登山俱乐部(Alpine Clube of Canada, ACC) 组织的活动,会员之间,领队和队员之间如果有了法律纠纷,由ACC 出面担着。这样减轻了领队的压力。但是AAC 对领队的培养很重视,除了各分部在活动中以老带新,每年总部都组织专门的领队培训班,由各分部推荐人员,集中加强培训。


这里是几个影响较大的户外案例:
http://users4.ev1.net/~sanaghan/main/Outdoor_Rec/News-Outdoor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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